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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办法!合肥市各区县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申请要求原则及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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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》(财办建〔2024〕21号)精神,为规范实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,做到“事前有规划、事中有监督、事后有验收”,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监管原则
坚持权责对等、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原则,建立日常监管机制,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,高质量推进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。
第二条 日常监管机制
(一)市级主管部门职责。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(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)、市财政局建立市级日常监督管理制度,进行日常监管,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,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。指导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主管部门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自评,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督促限期整改。
(二)县(市)区、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供销(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)、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,提出整改要求。对上级检查、自查自评等发现的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,认真落实整改。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,按月报送信息,并形成季度、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三条 日常监管内容
(一)项目单位应依法、依规、按照申报方案组织项目实施,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;
(二)项目单位应每月将进展情况报送所在县(市)区、开发区和市级主管部门;
(三)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总体目标,申报验收,并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投资等相关材料;
(四)项目单位应规范资金使用,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。
第四条 工作纪律
(一)严格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遵循科学客观、独立公正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、检查。
(二)本着认真、严谨、负责的态度,根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有关要求,实事求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三)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。未征得项目单位同意,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。
(四)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、摊派任何费用,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、礼券、购物卡、土特产等财物,不得接受项目实施单位安排的宴请。
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,由市商务局、市供销社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施行期间,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,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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